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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债也要还 人文执行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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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0-3-9 21: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丈夫因病死亡,债不能不还。3月4日,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依法人文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到当地村组群众好评。

    2008年11月14日,雷某之夫为生意投资借张某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息200元,半年一清息,一年内还清。但不幸的是,借款未到期时,借款人于2009年农历2月20日因病突然死亡。丧事过后一段时间,张某向死者之妻主张此笔借款,雷某却不认帐。无奈之下,张某状诉法院诉请追回借款本息208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之夫借款用于与他人合伙投资经营根诚建材厂,其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数间,其夫之投资目前尚未清算,但其遗产和共同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其债务。 2009年7月14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9)凤翔民二初字第73号判决,依法判令死者之妻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张某借款本息20800元。判决生效后,雷某仍不自觉履行。


    2009年8月25张某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法院多次下乡均未找见雷某,案件不得不延期执行。虎年春节过后,执行人员再次去雷某家终于见到其本人,遂将其传唤至法院,耐心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后,雷某仍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愿自觉履行。经合议后法院决定对雷某躲避并抗拒执行的行为予以司法拘留,决定宣布前,执行人员再次对其做思想工作并讲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43岁的被执行人雷某这才认识到其执行态度和拒不执行行为的违法法及严重性,并求情说自己丈夫去世,孩子开学才三天,请求法院暂缓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自己先履行一部分,剩余案款自己写出保证按期执行。


    考虑到被执行人丧夫及要照料孩子上学的特殊情况,在现场交款3000元,并拟定还款期限,由雷某之弟及所在村委会主任担保的情况下,法院遂决定对雷某暂缓实施拘留措施,以观后效。申请人张某亦表示理解,凤翔法院情法并重、人文执行的行为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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