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查警号
查看: 6502|回复: 1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羞辱卖淫女有失执法尺度

[复制链接]
admin 发表于 2010-7-20 12: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抓获涉嫌卖淫女子并公布其照片,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昨天东莞警方回应称,清溪公安分局已就之前网友讨论“指认现场照片”事件责成派出所进行整改,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此前,警方已表示这不是游街,而是指认现场。

    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绳子牵着,像是在指认现场。但即使是指认现场,此种场景也超出了正常的执法尺度。从执法部门披露的信息看,卖淫女是在头天晚上被抓,第二天才被带去指认现场的,这中间至少有数小时的时间,为何一直让她们赤着脚?卖淫女不是什么暴力犯罪分子,为防止其指认现场时脱逃,戴上手铐也就够了,为何背后要牵根绳子?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03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虽然从规范的角度讲,对于如何指认现场并无细致要求,但上述“赤脚”、“拉绳”的执法方式显然不那么理性、平和、文明。既然有充分时间,为何不让她们穿上鞋子?既然不是什么危险分子,为何手拷、绳索齐加身?除了归咎于缺乏执法细则的指导和规范外,更深的原因,恐怕仍在于一些执法人员人权保护意识淡薄,甚至在潜意识中不乏对卖淫女的人格歧视。

    卖淫女也是人,也具有人之为人的基本人格权利与尊严,执法者有权依法处理,但并无羞辱她们的权力。事实上,尊重并保护公民尊严,维护和坚持所有的人的人权,这当是执法者的天职。

    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普及,在执法中保障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权日益受重视。从明令禁止游街示众,看守所取消在押人员“抱头蹲地”的做法,到抓捕犯罪嫌疑人给其戴上“头套”等,点点滴滴细节改善,都在彰显着法治和人权的进步。但遗憾的是,许多改善和进步仍停留于部分地方公安机关的自觉自发行动上,并未纳入通行全国的执法规范。这一点,仍需公安机关通过不断细化执法规则,来达到规范执法、提升执法者人权保护意识之目的。□毛立新(学者)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0-07/20/c_12350880.htm
照片-1.jpg
照片-2.jpg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本站简介|联系我们|手机版|宇新科技 手机(V):18941000313 21122402000158 辽ICP备14018580号

GMT+8, 2024-12-22 19:58 , Processed in 0.131891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