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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英山监狱一对警察夫妻受贿各领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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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0-5-19 20: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3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英山监狱潘荣明、吕春英夫妇共同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原广西英山监狱筹备处副主任兼搬迁桂林筹备处副主任潘荣明与其妻吕春英(广西英山监狱干警)犯受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广西英山监狱搬迁桂林筹备处原副主任潘荣明及其妻吕春英共同受贿案,由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桂林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共同侦办、提起公诉。2010年1月19日桂林市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2007年底至2008年,被告人潘荣明作为英山监狱基建计划科科长兼英山监狱桂林市筹备处副主任,利用负责筹备处基建工作并向领导请示确定伍某为工程承包人的便利条件,为获取利益指使其妻吕春英控制英山监狱拨付伍某工程款的银行卡,被告人吕春英明知伍某在承包英山监狱零星工程的施工业务上有求于其夫潘荣明,利用潘荣明的权力且其在筹备处工作的便利条件,控制英山监狱拨付承包人工程款的银行卡后,以持卡取款的方式索要伍某14.5万元;被告人潘荣明、吕春英在伍某违背其意愿更改收款账户将工程款22万余元取走后,二被告人共同要求伍某写下22万元的借条,并纠集熊勇军、莫建发(另案处理)胁迫伍某立下还款承诺书,并以伍某家人安全相威胁,伍某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情败露后两被告与熊勇军订立攻守同盟,编造“借条”、“收条”、“委托书”等“书证”隐瞒案件事实真相,两被告统一口径,以向伍某出借资金、帮助缴纳税款等理由为自己索取贿赂的犯罪事实狡辩,拒不认罪。

  根据被告人潘荣明、吕春英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后果及认罪态度,桂林市七星法院依法以潘荣明、吕春英犯受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宣判后,两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5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裁定。
    转自http://news.jcrb.com/jxsw/201005/t20100519_358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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