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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思维才能催生良法(劳教警察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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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哦 发表于 2010-4-16 19: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幸福哦 于 2010-4-16 19:57 编辑

      两会的代表委员们正在讨论《违法行为矫治法》、《看守所法》这两部法律。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有理由相信,这两部法律一旦“落地”,极有可能深刻改变中国人未来的生活。

    《违法行为矫治法》因应着近年争议颇多的劳动教养制度。这一制度建立在两个行政法规之上,一是上世纪50年代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另一个是80年代由公安部制定经国务院批转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能否仅由行政法规来规范,这是劳动教养制度在法理依据上的困扰。更重要的是,据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对记者透露,劳动教养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容易导致“不够劳教条件的,作了劳教处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降格劳教处理”。而一位人大代表、资深律师则痛陈,“在实践中,被劳教者很难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

    已列入今年人大立法计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和旧的法规一样,同样针对不够刑法处罚的违法行为,但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这种进步不是体现于名称的改变,也不是体现于由行政法规到法律的“升格”,而是体现在立法理念上。《违法行为矫治法》将规定,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也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裁决是否应该劳教。这不但打通了被劳教人员寻求法律救济的通道,也有助于改变整个劳教过程中一个部门的独断。

    与《违法行为矫治法》进入立法议程相比,《看守所法》则还在法学专家们的热切呼吁之中。在回复部分政协委员关于废除《看守所条例》、制定《看守所法》,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辖的建议时,公安部明确答复,“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符合国情不宜改变”,并列出了“侦羁合一”体制有利于打击犯罪等若干理由。

    我们赞赏《违法行为矫治法》,是因为其中体现出来的现代法治思维。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无论是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所谓“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还是现代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依靠并维护一系列个人的基本权利”,都鲜明道出了一个事实:法律的确有规范和约束的功能,这使它看上去似乎有一点“暴力”色彩,但从根本上说,它更是保障公民权利最有力的工具。在立法者心目中,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优先,还是强调强力机关的权力和效率优先,这是区分其是否具有现代法治思维的关键。

    只有现代法治思维才能催生良法。一部良法除了界定需要规范的行为以外,最不应该缺少下列内容:程序是否公正?对法律的实施者有无限制?法律针对的对象享有哪些权利?一旦权利被剥夺和侵犯,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用这几个标准去衡量《违法行为矫治法》,堪称若合符节。良法要求引入对法律实施者的制衡,所以它规定公安机关一家不能决定劳教的审批权;良法要求明示被惩处者的权利,所以它规定了“申请听证权”、“见律师的权利”,等等。

    由此反观在我们生活中已经消逝或即将消逝的法律,则多数具有下列特征:一方面片面强调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和效率优先;另一方面将法律相对方的权利虚置或干脆抛在一边。这使得一些陈旧的法律,很容易让今天的人们得出一个印象:它当初的立法动机仿佛就是为了给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行动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陈旧的法治思维并未消散。某人大代表建议上访者喊口号、静坐应该判刑就是最新的一例。如果按这位代表的建议实施,无疑会诞生一部极具威慑性的法律,代表所称的“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局面或将改观,但对照上述良法的标准,就能一眼看出,其最大缺失在于,法律相对方的权利完全悬空了。

    立法进程的加快顺应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变革,而中国社会经济的变革又在呼唤立法者,运用现代法治思维制定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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