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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儋州“大米书记”黄石奎再被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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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0-4-5 12: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南港村“大米书记”违法犯罪行径经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网友对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给予“大米书记”不予起诉的决定颇为不满。今天,依法撤销儋州市人民检察院错误决定的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社会公开“大米书记”的诉讼过程,不起诉决定令人玩味。

    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南港村社区居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黄石奎、副主任黄志清等人冒充渔民签名,将80多名渔民(船主)两年共近6万斤救济大米变卖,然儋州市检察院却以“虽已犯罪,但情节较轻,影响不大”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黄石奎及黄志清被释放。

    此案情经报道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今天特将相关诉讼过程向社会公布如下:

    犯罪嫌疑人黄石奎,男,原海南省儋州市南港社区委员会书记、主任。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志清,男,原海南省儋州市南港社区委员会副书记。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被逮捕。

    黄石奎、黄志清涉嫌挪用特定款物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月26日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黄石奎、黄志清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日两人被释放。

    儋州市公安局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于2010年1月30日要求儋州市检察院复议。儋州市检察院维持了原不起诉决定。儋州市公安局对市检察院复议决定不服,于2010年2月26日依程序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复核。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认为,黄石奎、黄志清的行为已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当。

    2010年3月24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撤销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2010年3月25日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儋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儋州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黄石奎、黄志清,2010年3月26日黄石奎、黄志清被儋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黄石奎已被抓捕归案,黄志清正在追捕中。

    最后,该院表示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此案正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之中,检察机关将根据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陈望 杨振东)
“大米书记”被释“官复原职”挂横幅庆祝.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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