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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原地税局副局长陈谟林因受贿罪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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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0-4-5 12: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陈谟林等5起职务犯罪案进行了宣判。

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兼海口地方税务局局长陈谟林一案中,经海南一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谟林、陈谟林妻子严雪兰,严雪兰胞弟严建海利用陈谟林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谋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陈谟林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522万元,美元13.5万元。该案中,严雪兰参与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432万元人民币,10万美元,严建海参与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301万元人民币,3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法庭认定陈谟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80万元;严雪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50万元;严建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31万元;对陈谟林、严雪兰、严建海受贿所得赃款继续进行追缴。

原海口地方税务局龙华分局局长、海口市龙华区人大代表陈小涛一案中,海南一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小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50家公司及个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56万元、港币20万元和美元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此外,陈小涛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上级陈谟林行贿人民币92万元、美元3.5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数罪并罚。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陈小涛主动供述了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行贿罪行,有自首情节,还主动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退赃700余万元人民币,有悔罪表现。法院认定被告人陈小涛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赃款继续进行追缴。

第三起案件被告人王忠,1999年5月18日起任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兼稽查分局局长;2008年9月11日起任海南省地税局地方税管理处处长。海南一中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8年,被告人王忠在任海口市地税局副局长兼稽查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5万元,港币10万元,购物卡数额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此外,王忠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上级陈谟林行贿人民币21万元。案发后,追缴被告人王忠赃款人民币9.52万元。

鉴于王忠受贿犯罪有自首情节,主动坦白行贿罪行,属自首,同时还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赃物、赃款继续追缴。

第四起案件被告人孙斌,2000年至2002年任海口地方税务局副局长,2002年7月起任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海南一中院审理查明,孙斌利用其担任海口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鉴于孙斌督促其家属代为退还全部82万元赃款,有悔罪表现,同时还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海南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在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贾沛一案中,海南一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贾沛在担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期间,在该庭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过程中,非法收取被告人亲属人民币50万元现金。鉴于被告人贾沛在有关部门找其谈话期间,能主动交代受贿事实,有自首情节,并全部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贾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记者 徐珊珊 通讯员 吴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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