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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色胆包天 强奸未遂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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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0-10-21 15: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

今年28岁的孙某系山东省临朐县人,大专文化程度。2002年3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2010年4月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4月4日晚22时许,孙某在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黑山村石料厂与工友喝完酒后到其隔壁邻居张女士的宿舍内,采取按压、强行脱衣等暴力手段,想奸淫张女士,由于张女士极力反抗,孙某未能得逞。青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地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孙某以上有期徒刑。

春燕 山东省青州市公安局监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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