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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贩卖人体器官案开审四人都是“80后”两人曾经当供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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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0-4-17 18: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日报北京4月15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陈凯 今天上午,全国首例贩卖人体器官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4名被告人因在北京、河南招募非法出卖人体器官的供体,并居间将供体介绍给患者,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非法经营罪。今天庭审后,团伙成员刘宇(化名)表示:“患者和供体双方都是自愿的,我只不过是介绍他们认识而已,我从没想过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公诉人指控,2009年4月至5月期间,刘宇伙同阿阳、黄波、文杰3人,在北京、河南招募非法出卖人体器官的供体,并于同年5月13日,居间介绍供体杨某与患者谢某在北京某医院进行了肝脏移植手术,并因此收取谢某人民币15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刘宇等4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且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刘宇等4人分工明确。刘宇主要负责寻找和联系需要肝源的患者,阿阳的主要任务是在网络中招募愿意卖肝的供体,另外两人受雇于刘宇,具体负责供体在卖肝之前的日常饮食起居,由刘宇每月给两人开工资。最多时,他们曾养过十几个供体。最终,因为未及时向供体杨某付款,导致发生激烈冲突,杨某报警后,4人被警方抓获。

  记者注意到,4名被告人年纪都在二十五六岁左右,其中刘宇和阿阳都曾经因为家中急需用钱而卖过自己的器官,并从中发现了生财之道。

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现状

    相关背景

  我国于2007年7月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我国整个器官移植的过程。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并保障器官移植事业能顺利、快速发展的“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目前,由于立法的滞后、器官供需的严重失衡和巨大的利益空间,各种“盗取器官”、“器官买卖”等非法行为屡见不鲜。而有些医疗机构临床需求量大,但遗体组织来源不足,而有些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也在开展移植手术,这种状况造成资源的浪费,需要立法切实解决。

  据了解,多数发达国家均已出台了遗体捐献法案。

  在我国,2003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人体器官移植和遗体捐献的地方法规。其他省市如上海、南京、广州、山东、福建等地,也已出台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
图为一名被告人展示买卖器官后留下的疤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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