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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的户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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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0-4-5 12: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不光中国有此项制度,国外也同样有此项制度。外国的“户籍”管理多叫“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靠市场加法制的手段,有的是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

    在内容上,国外的“民事登记”登记内容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婚姻登记。所登记的内容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同。

    像法国、荷兰、罗马尼亚、前苏联、日本、印度、秘鲁、陈根廷等国家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登记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他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民事登记”。与我国不同的是它的管理机关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部门。并且,他们国家对公民的迁移和移居多采取的是市场加法治的管理手段,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

    亚洲以“泰国”为例。泰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

    “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相当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有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其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是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的规定。

    泰国实行的是事后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6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泰国户籍管理采用的是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它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

    南美以“阿根廷“为例。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指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

    欧洲人口管理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丹麦人口登记制度先进也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教会“管“户口”,人口登记也有300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

    欧洲许多国家都有犯罪记录,管理起来很有效。他们国家表面看起来很松,其实管理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人号”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非洲如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

    美国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十分注重人口登记管理,但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国家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平时美国公民持有护照或社会保障号,进行旅游和工作。

    在美国,公民享有迁移和移民的自由,但公民迁移和移居某地,其生活状态必须符合该城市卫生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能呆在该地;否则,有关部门将出面予以法律制裁,用这种方法维护一个城市的和谐和发展。在加拿大则是由于城乡一体化,差距不大,故不会出现像我国大量的农民爱进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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