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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男子因离婚谈判不成当着亲戚面将妻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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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0-11-25 18: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谈判不成,他用刀砍伤妻子和亲戚,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还与闻讯而来的警方对峙3小时。

  11月23日,涉案的于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据了解,这也是三门峡首例婚内强奸判处刑罚的案件。

  施暴

  离婚谈判不成,刀砍两人

  现年25岁的于某,家住三门峡,2005年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9年10月,他与小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争吵。一次争吵后,小芳离家出走,住到了其表姐小丽家。

  当年12月22日9时30分许,于某来到表姐家与妻子谈离婚。临行前,他揣了一把仿真手枪。

  俩人再次发生争执,于某掏出仿真手枪,指着妻子和小丽的头,要求赔两万元婚礼钱。如果谈不出结果,谁都别想离开屋子。

  谈判过程中,于某大发雷霆,小丽找个机会,从窗户向外扔出一张求救纸条,上面还写着她母亲的电话号码,期望邻居帮忙。

  小丽母亲接到电话后,迅速赶来。

  突然听到敲门声,于某非常生气,从厨房掂来一把菜刀,疯狂向两人砍去。

  他威逼二人进入主卧室,小丽、小芳趁机反锁卧室门,于某从阳台爬窗户进入卧室内,又用菜刀将二人头部、手部多处砍伤。

  随后,他当着小丽的面,不顾小芳受伤流血,强行与小芳发生了性关系。

  判罚

  三罪并罚判刑三年

  当天上午11时50分许,民警赶到现场,与于某展开对话,要求其放弃反抗,缴械投降。

  可是,于某坚持不开门,反将窗帘拉上,隔绝警方视线。

  下午3时,谈判僵持3个小时后,于某把“枪”和菜刀扔了出来,开门向警方投降。经鉴定,被害人小丽、小芳的伤情均为轻伤。

  最终,经法院审理,因犯强奸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某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小芳及小丽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5万元。

  说法

  婚内强奸也是犯罪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周永增介绍,刑法所指强奸罪,即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法律定义来看,强奸罪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只要符合以上要件,就可以构成犯罪。

  结婚虽意味着对性关系的允诺,但不能据此认为允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下均可发生性关系。

  在本案中,于某虽与被害人小芳系夫妻关系,但其违背妇女意志,在他人家中,将小芳砍伤后,且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纲常,超越了社会一般观念对夫妻勉强性行为的容忍限度,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并无不当。

  同时,一审判决也考虑了双方系夫妻关系这一特殊因素,以强奸罪从轻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年,也体现了与普通强奸罪社会危害性有别这一点。(文中涉案人名均为化名)(河南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柯予新 张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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