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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工作中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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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家 发表于 2011-3-26 11: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谈司法工作中的职务犯罪
                   内蒙古图牧吉劳教所  郑鹏程
在创办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时期,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司法工作中的职务犯罪更是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是一般性司法腐败的升化,是一般性司法腐败演变的结果,是当今难以根治的社会顽疾,在此,本人就司法工作职务犯罪这个课题作一尝试性的浅述。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存在的管理上的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领导岗位与职务的大小,造成的贪污受贿。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通过对近年来我国查处的大案、要案进行分析后发现,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领导职务的多;特别是经管人事方面主要领导。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主管部门发案多;从犯罪性质看,贪污、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犯罪多。
(二)、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从来都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司法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
二、产生司法工作中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素质低。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司法人员作为人类群体的一部分,同样具有追求物欲、性欲而避苦求乐的天性,特别是在当今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一些思想薄弱、素质不高之流更是难以抵挡物欲的诱惑,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从而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不惜以身试法,执法犯法,甚至随着个人私欲的膨胀走向犯罪的深渊。
(二)、法制观念淡薄。
司法工作中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三)、特权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有两种表现,一是在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四)、人情关系的干预。人情关系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市场,司法人员并不在真空中生活,同样有着七情六欲,因而人情关系也必然会渗透到司法活动中,亲戚关系、同学关系、战友关系、朋友关系等等无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成为司法腐败不可忽视的因素。,
(五)、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定罪概率偏低,加之对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的处罚普遍存在偏轻,缓刑过滥。导致对司法人员的打击不力,惩处不严,从而诱使少数司法人员甘愿铤而走险,步入犯罪深渊。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六)、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与被查处双方均为司法人员,查处起来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另一方面,对于侵权、渎职犯罪案件,发案单位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为工作出的事,同情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此外,个别发案单位领导或担心影响评优,或怕受牵连被追究领导责任,而竭力捂盖子。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及绩效考核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三、职务犯罪的防治
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人们往往关注打击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工作。惩办贪污腐败,令人解气,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预防职务犯罪本人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司法人员是惩治犯罪的职业“杀手”,其自身对职务犯罪的行为性及易发性有较深层的熟知,因而对他们中的少数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加大思想教育力度。要把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司法人员的必修课。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实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要迫使司法人员对职务犯罪不想犯、不能犯、不敢犯。
(二)、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腐败的作用至关重要。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监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增加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的透明度,实行各种公开制度,改革和健全各种审批制度等等。
(三)、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
从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分析来看,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客观原因,一是重要职能部门司法人员职权过大,二是行使职权中有的缺乏监督,有的监督滞后。针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完善立法和司法制度方面限制一些司法人员过大的职权,并形成严密而有效的监督体系。   
通过以上对司法人员职权的限制、缩小及各种监督的加强,促成司法人员对职务犯罪不能犯。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发生。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依法严惩,以震慑职务犯罪分子。
admin 发表于 2011-3-26 16: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写的很好,已经转入门户“理论研究”栏目http://www.diib.cn/portal.php?mod=view&aid=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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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崇家 发表于 2011-3-27 07: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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